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兩年
日期:2019-08-08 點擊量:1587
自然資源部網站2日公布《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擬對臨時用地使用期限進行明確,即不超兩年。
根據《通知》要求,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恢復原狀并交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難以恢復原狀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
《通知》規(guī)定,臨時用地的范圍包括四方面:
一是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臨時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攪拌站、鋼筋加工廠、施工及運輸便道、地下管線施工、地上線路架設等使用的土地。
二是建設項目選址實施的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以及礦產資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地質勘查作業(yè)及其輔助工程、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是符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搶險救災等使用的土地。
四是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上述規(guī)定明確使用臨時用地的細化范圍。
使用期限方面,《通知》明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經批準可以重新辦理一次,期限不超過兩年。除上述可以重新辦理使用的情況外,不得通過多次審批等方式延長臨時用地期限。(山東金海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